柳州国税购物卡专项督查发现收入确认问题突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10字号[ 大 中 小 ]   柳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从8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4家大型商场进行了“购物卡”税收专项督查,督导商家进行税收自查补报。截至9月10日,查补入库税款920.81万元,滞纳金1.94万元。这是新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柳州市范围内因确认销售收入滞后查补入库大额税款的*9批案例。  结合今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有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称:确认销售收入时间),纳税人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结合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区局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重大节假日,尤其是今年国庆、中秋“两节”相连,购物消费扩大,购物卡发行量猛增,而商家确认“购物卡业务”销售收入时间滞后,申报纳税滞后的情况,柳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展了此次督察行动。  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1款中,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商家在办理完购物卡业务并开具发票当天,没有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持卡人刷卡购物消费时,才确认销售收入,造成滞后申报纳税,占用了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