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私企向股东送股分红不代扣缴个税被查处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3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私营企业向股东送股、分红却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查补税款、罚款共计35万元。  据了解,该私企为商贸公司,公司账上反映其经营状况不良、员工收入偏低,但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拥有上下九、北京路等繁华地段的多套商铺产权且已出租在外。此外,公司股东均拥有豪宅、汽车,由此可见,其实际情况与账面数据可能出入较大。在深入调查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每年均按董事会决定向股东分红,并向持股人按股本的10%送股。随后,稽查人员核实相关证明及账册资料,并且采用大量外围取证,查实该私企将收取的90余万元租金收入直接用于向股东送股分红(其中,66万元用于向股东送股,25万元用于向股东分红),均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处以50%~3倍罚款。  因此,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查补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及罚款35万元,并补缴了“坐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2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