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陕西某农机公司虚假作废发票骗补逃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丽日期:2011-07-14字号[ 大 中 小 ]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方针,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以及相应配套的资金逐年大幅度提高,不法分子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牟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国税局稽查局就查获了这样一件充满玄机的案件。  2011年,汉滨区国税局稽查局开始对某农机制造公司进行检查。按照检查程序,稽查人员首先制定了检查预案,对该公司2009年~2010年的纳税情况以及各项税收指标进行了分析。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主要从事农业机械、食用菌专用机械制造销售。2009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322218.39元,2010年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申报销售收入仅为673207.09元,2年销售收入变动异常,有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月,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账检查,将调取的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类。经初步了解,该公司于2009年取得了陕西省农机局农机补贴供货企业资格后,生产的农机产品销售情况一直很好,陡然出现这么大的偏差让人生疑。但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我们销售的农机只有开具发票才能取得农机补贴,不可能出现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流露出一副“逃税漏税与我无关、抓紧时间别处转转”的架势。  难道发现的疑点有问题?不对,稽查人员早见多了这样的情况。在继续对账本凭证检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对7张已开具发票连续作废现象产生了疑惑。连续7张、份份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都是汇总开具为“汉滨区农户”,金额合计为453389元。  在对所有的发票逐一检查后发现,这作废的7张发票并没有重新开具,难道这作废的发票里面有什么猫儿腻吗?稽查人员及时将这些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报告,通过分析大家认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但是,汇总开具发票的商品或劳务必须是销售给同一对象,销售给不同对象的商品或劳务不得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该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开具发票后,又进行了作废处理,是否和农机补贴存在关联?于是,稽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获取的农机补贴进行外围调查,以加快寻找案件突破口。  在农机局积极的配合协助下,稽查人员终于取得了该公司2010年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其中,在7月份汇总表上分别列明了该公司2010年销售农机所取得的补贴款359743元和销售农户农机款453389元。收取的农机款与引起怀疑的7份作废发票销售额分毫不差,补贴款已全部打入该公司的农机补贴专用账户,7份作废发票正是该公司申请农机补贴的重要依据,从而印证作废发票和农机补贴存在关联。  为了进一步锁定证据,稽查人员又依法对该公司的农机补贴专用账户进行了查询,该公司销售农机所获取的补贴资金已全部汇入农机补贴专用账户。为进一步印证该公司是否存在套取农机补贴而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稽查人员继续跋山涉水,历经艰辛,向购机农户进行了取证,锁定了该公司确实已经进行了销售,然后在获取补贴款后将发票虚假作废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违法事实。  在大量的资料和证据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难以继续狡辩,一五一十地向稽查人员陈述了开具发票后又作废的动机。原来,中标农机是由农机价款和补贴款2部分构成的,销售企业申请农机补贴时发票需分别开具,补贴款必须提供发票联原件,收取农户价款只需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农机部门规定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一机一票,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汇总开具。由于该公司在2010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较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该公司汇总开具了453389元的农机价款销售发票,将发票联复印件提供给农机部门审核后,对开具的农机款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从而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该公司逃税手段恶劣,税务部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52159.8元,并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