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的董事费收入因税目错误少缴个税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7-1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2013年,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支付3名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税目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04538.02元,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补交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应根据取得方是否在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再确定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免造成因对税法不了解而受到税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