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85000+1000=586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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