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85000+1000=586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