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问:银行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扣减抵债金额时需要哪些要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扣减抵债金额时应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