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分清两个差异避免重复纳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纳税企业在一定时期的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因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且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扣除。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扣除。 无论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税务部门都会在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可以转回的,因而纳税人可以不需要备查登记;而时间性差异所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以转回的。因而,纳税人就要建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以便今后对有利于自己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整,避免重复纳税。 例:假设某单位从2000年度开始每年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该单位对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时,会计上将税法规定10年的折旧年限按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因而税收上每年多提折旧10000元。次年初,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除发现当年多计提折旧10000元以外,还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0000元,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税务检查调整后,企业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万元。 分析:业务招待费属于永久性差异,按规定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以后年度不能调回税前扣除,因而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可以不需备查登记。而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处理上,企业只是缩短了5年折旧时间,5年内每年计提折旧费用2万元,通过折旧进入成本费用的总额为10万元。但如果按税法规定的10年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费用1万元,10年内折旧费用总额也是10万元。所以,该项因时间规定不同的折旧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尽管税务部门前5年每年都会调增10000元折旧费,但从第6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而从第6年开始,税法允许企业每年可以因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直至第10年。所以,企业在按照规定申报调整纳税后,应该就此项差异备查登记,从第6年开始转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不会重复纳税。 永久性差异主要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计税工资和业务招待费以及业务宣传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等等。时间性差异主要存在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跌价准备、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及视同销售在资产处置上的时间性差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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