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如何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1.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