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某市一家新办企业,符合新办企业免税的条件。企业在免税年度,发生了一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业务,并于免税年度当年进行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请问这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可按产业政策对有关新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办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情形。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又作了明确,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此前新设立企业,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因而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针对其全部“应纳税所得”而言的,因而,如果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的。 这里要注意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收处理区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是不用纳税的,除被投资方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只有在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才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税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新办当年即对外发生大额投资,且于投资当年就将股权转让并获得大额收益,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以投资业务为主,或者因当年对外发生大额投资并取得大额收益,而会被作为以投资业务为主的企业。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而从事投资业务的新办企业是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 二是这里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因为新办当年就发生巨额投资,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当年就转让该项投资,并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很可能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的行为。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答人: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研究员 赵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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