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节油等产品出口退税是否取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某化工公司办税员小张说,他们公司今年4月初向南美出口了一批硫酸盐松节油,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4月26日。就在小张收集相关资料准备申请退税时,到公司开展税源调查的税管员了解到这笔业务后,却告诉他说国家已经取消对松节油产品的出口退税了。小张想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对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以及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等松节油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由此可见,由于该化工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再办理退税手续,税管员对小张的提醒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