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发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税法还规定,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材料,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钢材100吨用于在建工程,产品单位成本每吨1500元,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每吨1800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则: 销项税额=1800×100×17%=306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80600 贷:产成品——钢材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利用自产货物进行投资。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进行投资,只是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丝毫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是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如果此时不征税,增值税链条将中断。因此,税法规定将自产材料、物资、产品作为投资时,要缴纳增值税。 例:建华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500件用于对外投资。该批产品总成本为100000元,双方商定,该批产品按100000元价值作为投资。但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130000元,增值税率为17%.作如下会计分录: 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 借:长期投资 1221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某呢绒服装厂2000年用自己厂的原材料给本企业职工每人定作一套西服,共计250套。原材料成本每套400元,应交增值税17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该批材料无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400×250×(1+10%)×17%=187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1187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4)无偿赠送自产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某服装厂向灾区捐赠库存服装一批产成品,价值为100000元,同类产品市场价为12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计算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04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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