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按规定,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农场1994年1-11月份已累计实现利润51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683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营业收入         480000元营业成本         220000元营业费用         26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8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元管理费用          6000元财务费用          4000元投资收益         180000元(其中1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8000元营业外支出        11000元  另外,企业本月收到家庭农场上交利润2800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280000  贷:本年利润       28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一笔80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已在税前列支。  月末,企业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48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投资收益       180000  营业外收入      8000  贷:本年利润       686000  借:本年利润       300000   贷:营业成本       220000  营业费用       26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管理费用       6000   财务费用       4000   营业外支出      11000  则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686000+280000-300000=6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66000-160000(税后利润)=506000元  应纳税额=506000×33%=16698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669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66980  贷:所得税        166980  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份所得税税额时,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贷:银行存款       166980  年度终了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发现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5100000+666000=57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6000-160000(税后利润)+80000(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686000元  应纳税额=5686000×33%=1876380元  应补缴税款=1876380-(1683000+166980)=264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6400  贷:所得税        26400  按规定,对于企业少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