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按规定,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农场1994年1-11月份已累计实现利润51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683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营业收入 480000元营业成本 220000元营业费用 26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8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元管理费用 6000元财务费用 4000元投资收益 180000元(其中1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8000元营业外支出 11000元 另外,企业本月收到家庭农场上交利润2800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280000 贷:本年利润 28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一笔80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已在税前列支。 月末,企业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48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投资收益 180000 营业外收入 8000 贷:本年利润 686000 借:本年利润 300000 贷:营业成本 220000 营业费用 26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管理费用 6000 财务费用 4000 营业外支出 11000 则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686000+280000-300000=6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66000-160000(税后利润)=506000元 应纳税额=506000×33%=16698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669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66980 贷:所得税 166980 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份所得税税额时,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贷:银行存款 166980 年度终了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发现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5100000+666000=57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6000-160000(税后利润)+80000(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686000元 应纳税额=5686000×33%=1876380元 应补缴税款=1876380-(1683000+166980)=264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6400 贷:所得税 26400 按规定,对于企业少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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