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的要求是什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文清、刘伟、王强、赵新民、马丽、王洪斌、徐鹏、杨文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今年初,与美国的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准备在6月份出口自营产品。但是,我听同行们讲,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除了在外经贸委和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外,还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否则,是不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对吗?现在,我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在外经贸部门取得了进口经营权,在海关也办完了口岸电子注册,如果再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认定,有这个必要吗?为什么?应提供哪些资料?如果以后我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还需要再做认定变更吗?如果将来我公司经营不善企业破产了,还需要再到税务机关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吗? 答: 是的,您的公司只要从事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就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因为在出口退(免)税认定前,您在工商、外经贸委、海关及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所取得的各种资格或经营执照,都是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相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所以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在这里,我要提醒一下,如果您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其产品已经出口了,只要不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也能办理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90天内),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从以上规定看,您公司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其它类型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必须的,它既是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也是前提条件,没有这一环节就无法达到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无法进行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审核的操作与计算。 您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主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六)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七)银行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果将来您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事项发生变化,也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同时文件还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七条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将来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时,应当先到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后,才能去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不论您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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