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怎样理解收入及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怎样理解收入及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近日,某内资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这里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如何认定,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相关说明。 收入总额,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9种形式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种情形。 关于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下列为免税收入。 关于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问题,由于一般企业而言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财务制度是企业进行日常经营,进行财务核算的准则,企业以会计制度所核算的收入是进行税收计量与确认的基础。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补贴收入”、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再加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则构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的收入总额概念,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纳税人必须正视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并在所得税缴纳过程中进行相关的申报调整,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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