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特殊处理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特殊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小何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两个文件,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960元)调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后,企业因计税工资超支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将大幅度下降。目前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涂的进行中,笔者针对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对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及填报发表一点看法。 举例如下: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其他调整项目,某企业2006年度工资发放及计税工资人数情况如下: 1、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1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6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2、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4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6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3、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1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9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4、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4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9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分情况讨论如下: 1、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3700×800×6=1776万元,上半年实发工资:2100万元,纳税调增额:2100-1776=3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800×1600×6=3648万元,下半年实发工资:36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0。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应为324万元。根据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在本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1776+1824=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100+3600=57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5700-3600=2100万元。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3648-1824=1824万元。因此,根据申报表的计算,调增额实际为2100-1824=276万元。而上述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的调增额为324万元,其差额正好为下半年按实发工资额与计税工资额计算的应调减的数额:3648-3600=48万元,由此可以知道,对2006年下半年的计税工资与实发工资额的差额是可以做调减处理的。 2、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3700×800×6=1776万元,上半年实发工资:2400万元,纳税调增额:2400-1776=6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800×1600×6=3648万元,下半年实发工资:36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0。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624万元。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1776+1824=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400+3600=60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000-3600=24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3648-1824=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400-1824=576万元。与上述1中的处理一样,针对2006年的特殊处理,发生了下半年计税工资与实发工资差额可以调减的情况。与上述1的情况相同。 3、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3700×800×6=1776万元,上半年实发工资:2100万元,纳税调整额:2100-1776=3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800×1600×6=3648万元,下半年实发工资:39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3900-3648=252万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324+252=576万元。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1776+1824=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100+3900=60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000-3600=24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3648-1824=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400-1824=576万元。与上述1、2的处理不同,2006年下半年做调增处理,因此此种情况与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处理是一致的。 4、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3700×800×6=1776万元,上半年实发工资:2400万元,纳税调整额:2400-1776=6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800×1600×6=3648万元,下半年实发工资:39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3900-3648=252万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624+252=876万元。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1776+1824=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400+3900=63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300-3600=27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3648-1824=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700-1824=876万元。与上述1、2的处理不同,2006年下半年做调增处理,因此此种情况与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上述3的情况相同。 根据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因此,2006年上半年,企业应当仍然执行每人每月800元(或者960元)计税工资标准,并按1月~6月的实发工资单独计算纳税调整额。对2006年7月1日起发生的计税工资调整方法为,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但是针对2006年的特殊情况,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在本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这就出现了2006年下半年如果出现计税工资大于实发工资时,可以做调减处理的特殊情况,但这只是针对2006年的特殊处理。从2007年度起,则要正常进行纳税调整,正常填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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