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附销售退回条件收入确定的财税差异处理来源:东北新闻网作者:孙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会计规定 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具体应分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二、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附条件的销售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实际发生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收入。 三、纳税调整 企业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将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未确认收入,未计算增值税的要计提销项税,且年末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2005年10月销售一批新研制的产品,价税合计117万元,成本90万元,在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中,甲公司承诺如因质量问题购买方可在三个月内退货。因属新研制产品,就其退货可能性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甲应做如下分录: 2005年10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借:发出商品 9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但甲公司必须在2005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即调增应税收入100万元,调增成本90万元。 2006年购货方未发生退货,则甲在会计上应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即做如下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贷:发出商品900000 并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假如2006年因产品质量问题全部退货,则甲应做如下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借:库存商品900000 贷:发出商品900000 同时在税法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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