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自销中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代销商品收货单,按该商品本企业规定的含税零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按不含税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因受托人没有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和税款增加或有负债,只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增加或有负债),按两者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含税零售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定期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根据代销清单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已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同时按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和税款之和,贷记“应付账款”。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整受托代销商品成本时,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例]某零售企业4月份接收代销甲商品400件,含税接收价为23.40元/件,不含税接收价为20元/件。本企业规定该商品的含税零售价为29.25元/件。 接收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贷:代销商品款 8000 商品进销差价 3700 在实际工作中,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不易区分,可以把“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处理。这样,在月末结转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就不必区分是代销商品还是自营商品。 商品销售时(销售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共计货款6500元):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 月末商品全部售完时(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所列代销商品销售240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共计货款5616元。一方面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转销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受托代销商品 7020 如果将“受托代销商品”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7020 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货款4800元,增值税额816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代销商品款 4800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应计销项税额=440000×14.53%=6393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39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932 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由于“商品进销差价”不分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所以,已销代销商品与自营商品应一并分摊进销差价,经计算,本月“综合差价率”为30.45%): 应分摊的进销差价=440000×30.45%=133980(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1339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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