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何规定?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何规定? 答: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取消10%增长比例的限制。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所规定的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性条件停止执行。同时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技术开发费项目税前扣除审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仍应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据实扣除。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后,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此,虽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取消,但税前扣除仍有“门槛”,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扣除及加计扣除仍应符合上述限定性条件。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