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  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三、补充养老、失业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在试点地区,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非试点地区,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不得发生赤字);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四、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五、应付福利费不足的部分  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六、补充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  会计处理方面未明确规定  税法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  七、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保、人保等商业保险  如果是个人投资行为,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报销,不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作为职工奖励,会计处理:记入“应付工资”;税法处理:按税法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