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预缴税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预缴税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13日预缴当月1日至10日增值税税款190万元,结果企业经营情况突然发生变化,从中旬开始销售一直受阻,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出现留抵税款210万元(含预缴的190万元,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期末留抵税款(第20行)”20万元,“分次预缴税款(第28行)”190万元、第32行“期末未缴额(多缴为负数)”-190万元。10月、11月份企业当月又分别体现留抵税款40万元、和72万元,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分别体现留抵税款250万元和322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款(第20行)”则分别体现60万元和132万元,各自相差190万元。在申报表上对9月分发生的190万元预缴税款未作任何处理。1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检测,该企业一方面期末留抵税款体现132万元,另一方面体现多交税款190万元。12月份企业销售形式好转,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体现实现销项税额1422万元,发生进项税500万元,期末余额出现应纳增值税600万元,而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则体现应纳增值税790万元,显然帐表不符。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则体现应纳增值税790万元是对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会自动将190万元已交税款剔除的,请问:这样处理对妈?应该如何处理? 二、政策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月份应纳税款较大时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行专门设置了“分期预缴税款”一个行次,可见,企业预缴税款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2、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规定: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企业在9月、10月、11月、12月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出现留抵税款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款”金额不符,属企业未按规定核算预缴的190万元税款所致。 3、12月份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帐面核算及实际应纳的增值税金额不符,出现了帐表不符现象,不符合财税法规有关“帐表相符”的规定。 三、解决办法: 1、为避免帐表不符问题,企业在预缴190万元税款的当月月末,发现本月已多缴税款时,应根据财会字[1995]22号文件精神,将多缴的190万元税款,作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90万元的会计处理。(次案例不必再转出) 2、对在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32行“期末未缴额(多缴为负数)”的金额与会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不符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栏填入-190万元即可。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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