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何处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如何处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波 王哲 李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企业每年都要上报财产损失,但其会计对什么是正常损失、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老是弄不清,而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也拿不准,希望能给予解答。 答: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指的是正常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如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 对增值税来说,如果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不同,增值税的入库数额也不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取的海关完税凭证,其单据中注明的增值税可以被抵扣,正常损失相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相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某卤制品加工厂有一笔产成品盘亏的账务处理,该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没有转出。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批产品是由于长时间积压变质而损失的,企业既未销售也未用做他用,所以就没有转出进项税额。这笔业务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这批产品是由于长时间积压发生变质而损失的,显然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该产品耗用的原材料等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内报批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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