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东北税改企业采购软件费用能否抵扣?
东北税改企业采购软件费用能否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程岩 张晓莉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日前,一家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今年企业单独购买了一套技术支持软件,单位价值很高,已超过了2000元,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购买软件所含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会计核算上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 答: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对外购软件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也不同,有的计入当期费用,有的计入无形资产,还有的计入固定资产。但从税务处理讲,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由于你公司是单独购买的一套技术支持软件,会计上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当然,如果无形资产价值较小(低于2000元),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也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不必摊销。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精神,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文件的规定,东北地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仅指固定资产方面,无形资产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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