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租金收入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宪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范围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包装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四种情形只有第三种和第四种涉及税收问题,前两种作为产品组成部分或不单独计价,没有形成单独的收入,所以不涉及税收问题。 一、下面我们先来探讨包装物押金的税收规定: 由于包装物的押金只是企业为保证包装物的及时回收而向购货方(使用者)收取的保证金,在包装物回收后还要返还给购货方,所以,暂时收取的押金是不征税的,但为堵塞税收漏洞,对逾期包装物作了特殊规定。 1、在什么情况下对包装物押金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什么是逾期的界定 对逾期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3、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5、取消逾期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押金审批,统一押金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6、消费税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政策对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是一至的。 二、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包装物押金2000元,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其它应付款 2000 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末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它应付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末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 2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如果是销售的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税率为10%),则上述包装物押金还涉及到消费税的征收: 借:其它业务支出 170.94 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0.94 三、包装物租金的税收规定 包装物的业务处理中涉及税收问题的还有包装物的租金收入。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到租金时,应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 四、包装物租金的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从仓库中发出新包装物一批(随同出售的产品),出租给供货单位,包装物成本为6000元,收到租金700元。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6000 贷:包装物——库存包装物 6000 同时,收到租金: 借:现金 7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598.2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1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