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房重新装修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三年前购买办公楼一套,现需要重新进行装修,对于拆除的装修部分的损失,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9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因此,你公司使用三年后重新装修,被拆除的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但是对于被拆除装修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的费用,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