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案例]  [案情说明]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发生以下业务。  (1)2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3000箱共计18万元兑换高梁180吨,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  18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8  原始凭证为高梁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2)3月份将B牌白酒900箱计4.5万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4.5   贷:产成品——B牌白酒  4.5  (3)4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1.2万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2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要求解答]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调整上述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业务。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90元。  应补缴增值税:  90×3000×17%=4.59万元;  补缴消费税:  90×3000×25%=6.75元。  [会计处理]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梁  31.59   贷:产品销售收入  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7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   贷:产成品  18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B牌白洒销售价格每箱80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80×900×17%=1.224万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消费税:  80×900×25%=1.8万元。  [会计处理]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应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8.424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24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   贷:产成品  4.5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将自产产品无偿赠给他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90元计算。  应补缴增值税:  90×200×17%=0.306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  90×200×25%=0.45万元。  [会计处理]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106   贷:产品销售收入  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06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0.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0.4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   贷:产成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