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无销售收入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果昌满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公司是2005年10月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开业两个多月来还未取得一笔收入,但已经发生了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均取得了合法凭证)。我公司由于本年度无销售收入,这些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发生的这些费用只能在以后有收入年度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七条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9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你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内有房地产收入,应先考虑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