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变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俊坤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旧准则,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证券市场购人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三是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人损益。旧准则摊销办法如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与旧准则不同,新准则指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旧准则的差异如下: 1、对股权投资差额的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强调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而新准则则是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份额的差额。旧准则未说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属性,其价值未作交代。 2、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式不同。旧准则要求“股权投资差额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但未具体说明是什么性质的差额。可以推论,无论是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都应按期摊人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核算差额,并且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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