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拆借资金无法收回能否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应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多次要求,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协调下签订了合同,借给纺织公司30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2005年11月,纺织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情况不善,被宣告破产。我公司借出的款项目确定无法收回来,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为什么会不批准?以后年度能否申请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你公司厂借给纺织公司的300万元资金,虽然有合同约定,但仍属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不审批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由此可见,企业的财产损失只能在当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国家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否则将要受到惩处;看来你公司的300万元损失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了。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