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调整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日发出《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笔者就计税工资调整后的所得税计算与账务处理作如下介绍。 一、实际工资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企业本年各月实际发放工资均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1600元/人),上半年按原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下半年按调整后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实际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1」甲公司2006年1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实际工资12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本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5万元。12月31日,计算并结转所得税费用。 本年利润总额=100(万元) 本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6×6+10×6)=48(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00+48=148(万元) 本年应交所得税=148×33%=48.84(万元) 本年应补交所得税=48.84-25=23.84(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3.8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84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84 贷:银行存款 23.84 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48.84 贷:所得税 48.84 二、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当企业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按800元/人计算),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按1600元/人计算)时,上半年工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下半年工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后的扣除标准执行。 「例2」乙公司2006年1月份至9月份,每月实际工资10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1月份至9月份,乙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为90万元,且已知乙公司第三季度利润为3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0万元。计算并上缴所得税。 9月份累计实现利润=90(万元) 9月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6×6]+[(10×3)-(10×3)]=24(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0×4/3+24=144(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应交所得税=(144×33%)×3/4=35.64(万元) 第三季度应交所得税=35.64-20=15.64(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15.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64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64 贷:银行存款 15.64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按季预交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所以,本例中企业9月份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的数额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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