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宪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委托加工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所谓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商品。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可能发生。这其中按委托加工的货物分为是否征收消费税,而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又分为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有不同的方法。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秋节前委托某食品厂加工一批月饼于对外销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价值12000元,受托方为其加工成月饼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费和辅材料费共6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20元。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 某商业企业委托某工业加工企业加工实木地板,准备加工收回后用于销售。一共向工厂发出木材28000元。加工过程中向企业支付加工费9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8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贷: 银行存款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1947.36 贷:银行存款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38947.36 贷:委加工物资 38947.36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某工业企业,委托另一工业企业加工化妆品收回再加工后用于销售。受托加工企业同类化妆品售价为每瓶12元。企业共发出原材料价值30000元,支付加工费12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收回化妆品7000瓶。 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贷:材料3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200 贷:银行存款25200 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时,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应代扣消费税: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资时: 借:材料 4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2000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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