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费、场地费发票能用销售发票代替冲减进项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经销商开具费用发票时,如促销费、场地费等,一般应该在地税开票。但我公司经销商没有开具地税发票,而是倒开一张有数量金额的销售发票代替该费用发票。请问我司能接收该票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2004-10-13)*9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若你公司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则经销商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商向你公司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经销商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你公司而言,无论若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该等费用是否冲减进项税额,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经销商均不能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营业税纳税行为,则应当开具地税发票,若应冲减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销售发票。因为经销商不存在向你的销售行为。因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向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你公司不能接收,否则就是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该发票非但不能作为合法的入帐凭证和税前抵扣的依据,而且该行为将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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