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会计制度规定:出口退税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的税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