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收取学费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一培训机构,2005年9月收取学费10000元(培训期10个月),当月已开具发票,缴纳了营业税,但没有按10000元确认收入而是每月确认1000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收入是按照4000元还是10000元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比照规定,贵单位会计处理是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但贵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实践中如果已经全额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全额作为收入处理。所以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