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调整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松土 周建华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我是一家外贸企业的会计。据我所知,按照以往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听说从今年起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有调整,不知新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省常山县某外贸公司 刘会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明确: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9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9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