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某市稽查机关在对该市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公司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作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税务机关作调增处理的理由是:公司本身已按照规定的比例预提了“职工教育经费”,相应在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已经将所计提的职工教育费用计入了该企业的“管理费用”,并依法予以了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在支付职工培训费用时,应当直接从所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即“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支付,而不应当在实际发生培训费用时,再次计入“管理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然而该企业的会计人员对税务机关的如此调增处理却持有异议。会计人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的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由此认为:对公司支付的“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应当允许税前扣除。双方的“理论”谁是谁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是用于企业员工的培训费用,具有“专款专用”性质,虽然企业所得税规定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允许计提并使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但到底那些费用应当从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或者说那些费用是职工教育培训费用范畴?(财建[2006]317号)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同时该文件第三条第十款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所“理论”的观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又分为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非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收政策规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对非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则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虽然也属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的范畴,但属非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付的范围,规定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所以,企业会计人员的“理论”应当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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