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如何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1)税法规定 国家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非常重视,从93年开始就出台相关政策,到目前为止*7的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具体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所得税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具体规定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购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会计处理 会计上把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收取的押金何时从“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必须是在该押金确已逾期或有其他确切证据表明无法收回包装物。 (3)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2005年1月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了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时押金再行返还。 甲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0 到2006年1月,收取押金已满一年,如果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税法上的计税收入。首先2006年1月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0÷1.17×17%=17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账务处理,2006年所得税汇算时还要调整所得税:假设2006年会计利润为150万元,且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150+1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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