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损失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化工公司在2005年8月购进了10吨化工原料,不含税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为34000元。该化工原料保质期较短,而且需要妥善保管。由于一次性购买过多,没有及时使用,保管措施落后,该批化工原料中的1吨在2005年12月过期失效,不能够再使用。公司对此进行了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 贷:原材料20000. 同时,公司已将这批化工原材料损失20000元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向税务部门报批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部门认为,损失的原材料部分进项税金要作转出处理,且进项税金转出部分可以作为损失一并报批。公司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务人员认为,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前,关键是先搞清楚该批材料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上述公司可以对照税法规定分别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这1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将进项税金作转出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上述公司损失的原材料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属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可以将原材料金额和进项税额23400元,一并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部门审批。如无其他赔偿或残值收入,经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并可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23400. 如果这吨化工原材料属于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必作转出处理,公司的原材料损失就不包括进项税额。但是,不易明确区分的正常损失应该征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会形成涉税风险。此时会计处理就与上述公司的处理一致,报批的损失也就为20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如无其他赔偿或残值收入,经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并可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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