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方式来源:作者:日期:2008-05-20字号[ 大 中 小 ]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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