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8-08-04字号[ 大 中 小 ]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