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8-08-18字号[ 大 中 小 ] 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一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代销清单应列明已销商品的数量、单价、销售收入,委托企业据此给受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方法视委托代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手续费”列支。如果受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 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开方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B商品400件,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支付,该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店 60000 收到天方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而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量150件,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 借: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天方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手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金额33600元): 借:银行存款 33600 营业费用1500 贷: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2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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