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处理谨防税收风险来源:作者:郭树海,王占伟日期:2008-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的存货损失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改型,企业的部分零部件被市场淘汰,或由于销路不畅,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使用价值,由此产生了损失; 二是由于企业存货在购入、仓储、销售过程中发生损耗,由此产生了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使得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实际财务处理时犯了难:如果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部分损失金额较大,会计报表“不好看”不说,将来处理这些存货时作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也把握不准;如果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务所审计时会要求计提。对此,注册税务师向该公司提出了处理建议。 在*9种情况下,对于相当一部分会长期得不到使用,部分或者全部就失去使用价值的长期存货,企业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将还可以使用的零部件用于加工产品,直接将成本转入产品,不需要作税务处理;不能使用的零部件当废品处理,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再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金,成本转入其他业务支出;没有收入的,要对这部分零部件包含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成本视情况转入营业外支出。 提醒企业进行上述处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9,处理前应对零部件的各项成本进行拆算并准确结转,以防成本结转不实引发税务风险; 第二,零部件是否还有使用价值,要有相关技术人员的分类记录和证明资料作为依据;第三,损失应当以真实性为基础;第四,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损失,要及时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企业存货在购入、仓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究竟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还是合理损耗呢? 其实,到目前为止,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库存损失的认定标准及会计核算,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有些损失的判断也很难划分为合理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9,看企业有无合理损耗的行业标准,对于有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行业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对于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根据同行业近几年来的平均值作为依据,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行业标准使用。 第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核损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数据清晰。企业在购进存货、仓储存货、销售存货中发生的损耗应逐项分别处理。 第三,所得税财产损失扣除在确认其损失额时,如果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已作转出处理,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额;如果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则损失额中不包括此部分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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