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申报暗藏危机来源:作者:龚厚平日期:2008-12-12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资产减值准备涉税调整,主要体现在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在资产处理时,根据填写说明中“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会出现重复调减的问题,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  例:甲股份公司2008年9月12日用银行存款外购无形资产,付出44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该无形资产预计寿命10年。2011年12月31日,预计可收回205万元,2012年12月31日预计可收回68万元,2013年6月16日对外出售,售价为1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寿命为15年。下面对2008到2013年涉税事项进行填表分析如下:  2008年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450   贷:银行存款       450  借:管理费用     15   贷:无形资产摊销   15(450÷10×4/12)  税法摊销10万元(450÷15×4/12)  2008年末账面价值为435;计税基础为440。  2008年填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无形资产”第5行15,第6行10,第7行5,纳税调增5。  2009年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5   贷:累计摊销      45  每年会计摊销450÷10=45  税法摊销450÷15=30  2009年填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无形资产”第5行45,第6行30,第7行15,纳税调增15。  2010年同2009年处理。  2011年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5   贷:累计摊销  45  借:资产减值损失    95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95  备注:会计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摊余价=205-(450-15-45×3)=-95  税法仅认可2011年的摊销3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认可。  2011年填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无形资产”第5行45,第6行30,第7行15,纳税调增15。  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2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3列填95,第5列纳税调整额为95。  2012年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30.75   贷:累计摊销     30.75  备注:会计摊销205÷(6×12+8)×12=30.75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6.25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6.5  2012年末,会计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摊余价=68-(205-30.75)=-106.25  税法仅认可当年累计摊销3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认可。  2012年填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无形资产”第5行30.75,第6行30,第7行0.75,纳税调增0.75。  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2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3列填106.25,第5列纳税调整额为106.25。  2013年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5   贷:累计摊销     5  备注:2013年未出售前会计摊销68÷(5×12+8)×5=5;税法上的折旧为450÷15÷12×5=12.5  借:银行存款     150    累计摊销     185.7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1.25   贷:无形资产     45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5    营业外收入      79.5  出售无形资产会计损益=外售价-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税费=150-(450-185.75-201.25)-7.5=79.5  出售无形资产税法损益=外售价-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税费=150-(450-10-4×30-12.5)-7.5=-165  2013年填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无形资产”第5行5,第6行12.5,第7行-7.5,纳税调减7.5。  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2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2列填201.25,第5列纳税调减额为201.25。  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79.5,第2列“税收金额”-165,纳税调减金额为244.5。  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表说明“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本例中财产处置损益为营业外收入79.5.“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本例中财产处置的税法损失是计算得出的-165。  根据上述3个附表调整可知:无形资产摊销调减7.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调减201.25,财产损失调减244.5,合计调减金额为453.25。  计算可知:2013年会计上影响损益金额为74.5(79.5-5);税法上应确认的摊销费用为12.5,财产损失为165,合计为-177.5,纳税调减金额为252(177.5+74.5)。  比较填表说明与普通规定计算可知:2013年相差金额恰好是填表说明多调减的金额为201.25。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法的差额已包括了转回的减值准备[分析公式:财产损失=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初始成本-税法累计摊销)-(账面余额-减值准备-会计累计摊销),可知减值准备已转回],而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又减了一次,形成重复。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2)》的纳税人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中途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仍会出现调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