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会计处理来源:作者:马秀卿日期:2009-01-21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514650   贷:在建工程 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 [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4134.62 (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   贷:银行存款             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借:固定资产               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