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三种方法比较 来源:作者:栗威 日期:2009-07-14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因此,目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既有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实施之前规定的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又有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采用的资产负债表法下的债务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缴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纳税影响会计法在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种情况下具体运用时,又可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种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额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额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其计算过程为: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推出损益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