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影响(一)来源:作者:邢 婧日期:2009-11-13字号[ 大 中 小 ]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届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动产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视同购进货物,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影响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对购进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一)对购进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转型后,在购进固定资产核算时要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由于购进动产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税额85000万元,同时收到承运部门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运费金额7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651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490元  贷:银行存款592000元  与转型前相比,购进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再记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用于抵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因此,核算结果使购入固定资产成本比转型前减少了85490元,同时也使当期少缴纳(或增加留抵税款)增值税85490元。  (二)对购进需要安装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企业购进需要安装的动产固定资产,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购进固定资产直接交付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领用零星安装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与转型前的账务处理相比,在交付安装和支付安装费时都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内容,而在领用零星安装材料时则不再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此外,由于接受捐赠或接受投资的动产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的核算与购进动产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相同,这里不在赘述。  二、对自制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企业发生自制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购进工程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领用工程用材料或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或原材料  支付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与转型前相比,在购进用于自制动产固定资产材料时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内容,在从“原材料”科目领用工程用材料时取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影响。  与转型前相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没有变,但计提折旧的基数小了(指转型后新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其金额恰恰等于购入或自制动产固定资产所耗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税额,同时也使记入以后各个时期成本费用总额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减少了。  四、对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核算的影响。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增值税转型后,新《实施细则》将原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改成了“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样,一般纳税人今后再发生动产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时,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了,具体会计核算变化如下:  按原税收政策处理的会计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按转型后税收政策处理的会计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与转型前的核算相比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