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影响(二)来源:作者:邢 婧日期:2009-11-18字号[ 大 中 小 ] 五、对出售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一)对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动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精神,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但根据固定资产购入、自制的时间和用途不同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剔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下同): 1、一般纳税人出售转型后(含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期间,下同)购入的动产固定资产,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如上述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计提折旧100000元,在出售时收到开户行入账通知单一张,金额468000元,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68000÷(1+17%)×17%=6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转消出售的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06510元 累计折旧1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506510元 收到出售固定资产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468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68000元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68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元 结转出售固定资产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651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6510元 2、一般纳税人出售转型前(含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下同)购入的动产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如上述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该项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前购置的,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68000÷(1+4%)×4%÷2=9000元。会计处理基本方法同上,但由于少缴纳68000-9000=59000元增值税,使处理资产亏损6510元变成了盈利68000-9000-6510=52490元,即:除其它会计处理分录外,将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改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元 将结转出售固定资产损益的会计分录改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52490元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52490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动产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税款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方法同上。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动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9]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确定计税销售额时应按3%的征收率进行换算。 假设上述出售固定资产的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68000÷(1+3%)×2%=9087.38元,其涉及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87.3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87.38元 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增加了9087.38-9000=87.38元税款。 六、对视同销售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规定,转型后,纳税人发生将已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时,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其扣除已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假设上述一般纳税人将该项固定资产购入交使用后又用于投资,而且无法确定其销售额,其计税销售额应为506510-100000=406510元,应缴纳增值税(506510-100000)×17%=69106.70元,确定对外投资额为406510元。会计分录如下: 转消出售的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06510元 累计折旧1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506510元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69106.7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106.70元 结转长期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651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406510元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69106.7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69106.70元 与按转型前的账务处理相比,由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适用税率不同,对外投资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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