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影响(三)来源:作者:邢国平日期:2009-11-30字号[ 大 中 小 ] 七、对以固定资产换取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纳税人以固定资产换取固定资产主要有以旧换新和以旧换旧两种情况。 1、以旧换新的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旧货物的销售额。因此,结合会计核算要求,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发生动产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业务时,对换出的动产固定资产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按实际取得换入动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票据等确定进项税额,并将其净值与新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调整后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如:假如用上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换取一项新的生产设备,因性能、用途不同,双方协议不再相互支付补价,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设备价款550000元,增值税税额935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对换出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406510元 累计折旧1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506510元 对换出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935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 对换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55000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50000元 对换入固定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5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93500元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3490元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43490元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于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由于新购进动产固定资产适用17%税率,因此,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会大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额的。 2、以旧换旧的核算。关于一般纳税人以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换取旧的动产固定资产,结合其价格确定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双方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各自开具的发票确定增值税进、销项金额,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另一种是:双方不互开发票,互换价格也没有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财税[2008]170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和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格,会计的处理方法与上述相同,但结果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对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和发生损失核算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在自制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按扣除计提折旧后的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可见,与转型前相比,因购进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发生改变用途和损失时也应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九、对固定资产报废核算的影响。 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一般都不会超过原值,但按照财税[2008]170号《通知》精神,企业出售报废的动产固定资产不论是整体出售,还是拆卸成零部件出售都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与上述相同。如:假设上述购入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时其折余价值为25000元,累计折旧为481510元,销售后共收取现金35100元,同时用现金支付清理费200元,应缴纳增值税为35100÷(1+17%)×17%=5100元,已在当时用银行存款缴纳。经计算,处理该项资产的损益为35100―25000―200―5100=4800元,其涉税的会计分录为: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1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100元 贷:银行存款 5100元 可见,与转型前相比,除不论是否超过原值都要缴纳增值税外,适用的税率也由4%变成了17%. 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纳税人发生动产固定资产购销业务除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外,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根据有关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不允许抵扣的。 二是已纳入扩大抵扣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将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在2009年1月份一次转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用以抵扣以后实现的销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 三是按照财税[2008]170号《通知》规定,已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税法规定上不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论是何时购入的,出售时均应按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四是根据国税函[2009]90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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