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来源:作者:郭文令 章建良日期:2010-01-19字号[ 大 中 小 ]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深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通过高层会议,决定缩小生产规模,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堆放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批固定资产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00元,已计提折旧50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该事项如果发生在增值税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23元[4000000÷(1+4%)×4%÷2]的优惠。  账务处理如下:  ①出售的机器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765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5265000.  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并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营业外支出76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765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9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的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该事项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事项如果发生在增值税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购入时点的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该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问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为76923元[4000000÷(1+4%)×4%÷2].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账务处理如下:①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765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5265000.  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  ③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7692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923.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在清理成本中。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841923;贷:固定资产清理841923.  该事项纳税人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同上。  3.该固定资产购进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是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要是企业也按4000000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197元[4000000÷(1+17%)×17%].  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5265000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0000元[5265000÷(1+17%)],乘以适用税率17%可得出其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0元,因此,该批固定资产的原入账价值为4500000元,相应累计折旧减少为427350元[500000÷(1+17%)].  账务处理如下: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072650,  累计折旧427350;  贷:固定资产4500000.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  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并收到对方的增值税税款,  借:银行存款5811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1197.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为销售“存货”,销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不应成为清理固定资产的成本。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7265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650.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纳税人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呢?  如果发生在增值税转型前,其账务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发生在增值税转型后,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规定的法定征收率为3%,而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减按2%征收,享受了征收率减免的优惠。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77670元[4000000÷(1+3%)×2%].  账务处理如下: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765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5265000.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并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776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7670.  财税[2009]9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征收的增值税应在清理成本中。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842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4270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案例介绍了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