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来源:作者:耿秀珍日期:2010-03-10字号[ 大 中 小 ] 这个子目实际反映的是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抵了多少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一个参考数据,并不是税务机关实际要退的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该产品出口退税率。 而“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应该怎样确定呢?它取决于当期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的金额的比较,“谁小取谁”。 但如果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要实际缴税,就没有实际要退的税款了,这时,“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即是“出口退税”的金额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1:某企业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元,退税率13%.请按下面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800元;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000元;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 1.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元)。 2.分别三种情况确定“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1)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2800元时,28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6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为2 600元。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2600-2600=0.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2)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2000元时,2000元小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0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2000元,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2600-2000=6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牧出口退税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3)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1000元时,因为是贷方余额,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2600-0=26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通过以上整个处理过程可以看出,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子目中,只有先确定“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才能再确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而“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按“谁小取谁”原则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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