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递延收入会计核算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递延收入会计核算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来源:作者:南精赞日期:2010-03-1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可以递延处理的收入范围缩小了。现行中央性法规中已经明确的递延收入主要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三项,下面分别介绍这三项递延收入会计核算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可以按通知规定,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税,且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如:甲公司由于市区规划道路扩建,2008年10月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200万元,其中2008年11月支付部分职工安置费用10万元,2009年12月完成购建新厂房支出1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20年。(单位:万元) 搬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0月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专项应付款 200. 2.2008年11月补偿已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3.2009年12月补偿已重新购建的新厂房支出: 借:专项应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2010年至2029年每期末计提折旧同时: 借:递延收益 6 贷:营业外收入 6. 4.2009年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70 贷:资本公积 70. 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即便是会计与税法处理均采取了递延的办法,但由于递延收入的圈定范围及递延期差异,导致这部分搬迁补偿款对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计算结果的影响截然不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可以递延的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收入总额200万元,该搬迁补偿款对2008年应税利润的影响为零,对完成搬迁当年2009年的应税利润影响额为70(200-120-10)万元。而财会[2009]8号文件是将政府搬迁补偿款分成三部分处理,可以递延处理的仅是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搬迁补偿款120万元,该搬迁补偿款对2008年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10万元,对2009年的影响为零,对2010年~2029年每期的会计利润的影响额则为6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特殊重组中债权重组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10000万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2009年6月,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将乙公司所欠债务转为乙公司股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假定乙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3000万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为3元,企业重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股本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滥价 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0. 对于债务重组,现行会计准则没有类似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规定的“具有商业实质”的标准,要求只要发生了重组事项,重组收益1000万元在重组当期2009年度就要全额计入会计利润。但如果该重组是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以递延处理的债务重组事项,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重组收益1000万元就可以在甲公司2009年~2013年分5次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资产换股权,正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核算的交易事项。但根据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例如:2009年10月,境内某上市甲公司以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存货,对境外全资子公司乙进行实物增资,存货市场价值1000万元,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能会有两种会计处理: 1.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可以看出,两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影响的是换出资产实现的价值增值或减值是否确认,而与损益是否递延无关。所以,对于上述事项,企业如果选择了纳税递延的处理,则不论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会涉及纳税调整:*9种情形下,企业的存货处置收益200万元,可以在2009年~2019年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种情形下,则涉及两个纳税调整环节:一是存货的视同销售利润对应税利润的影响200万元,二是在2009年~2019年10个纳税年度内对应税利润200万元的递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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